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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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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

  2.4 安全检查

  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2.5 安全教育

  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5.3 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2.6 特种作业管理

  2.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持证上岗。

  2.6.3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2.6.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2.6.5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6.6 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2.7 安全标志

  2.7.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2.7.2 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2.7.3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8.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和配备救援器材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2.8.2 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2.8.3 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2.9 应急预案

  2.9.1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应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9.2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分项工程(如基坑、模板、脚手架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应急预案。

  2.9.3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及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2.9.4 施工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3 文明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1.2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场所、生活区应划分清晰,有条件的就公开区域设置;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生活区的,应采取安全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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