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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接上页]
8.8.4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8.8.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9.1 一般规定

  9.1.1 货用施工升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9.1.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9.1.3 由安装单位编制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9.1.4 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标牌,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

  9.1.5 安装单位对货用施工升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9.1.6 货用施工升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9.1.7 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9.1.8 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最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6m。

  9.2 安全装置

  9.2.1 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对重防松断绳保护装置、安全停层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缓冲器等。

  9.2.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破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9.2.3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每个月应作一次检查。安全停层装置应为刚性机构,应与吊笼出料门联动。极限限位开关应为手动复位型。吊笼进、出料门应设有电气安全联锁开关。所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9.2.4 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总控制电源;当总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9.3 基础及导轨架

  9.3.1 基础应进行专项设计,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

  9.3.2 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

  9.3.3 导轨架与建筑结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保证导轨架稳定性和垂直度的附墙架。

  2、附墙架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不得大于6m。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导轨架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3、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连接可靠并形成稳定结构。附墙架杆件不得连在脚手架上,杆件应可调节长(短),具体做法应进行设计并有施工图。

  9.3.4 暂时无法安装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导轨架。缆风绳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组四根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点应在同一水平高度,且应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钢丝绳受剪破坏的措施。

  2、缆风绳宜设置在导轨架的顶部;当中间设置缆风绳时,应采取增加导轨架刚度的措施。

  3、缆风绳与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60°之间,并应采用与缆风绳等强度的花篮螺栓与地锚连接。

  4、当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 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9.4.1 楼层卸料平台应有设计施工图。卸料平台必须独立设置,滿足稳定性要求,层高不应小于2m,两侧应有不低于1.2m防护栏板。平台板采用4cm厚木板或防滑钢板,铺设严密。

  9.4.2 楼层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防护门。防护门应定型化、工具化,高度不低于1.8m,防护门锁止装置应采用碰撞闭合装置,不得采用插销,并有防止外开的措施。

  9.4.3 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围栏门应具有电气安全开关。

  9.4.4 进料口上方搭设防护棚。防护棚应在架体三面设置,低架宽度不应小于3m,高架不小于5m;防护棚应设置两层,上下层间距不应小于60cm,采用脚手片的,上下层应垂直铺设。

  9.5 吊笼

  9.5.1 吊笼顶采用钢板网的,应在钢板网上方铺设一道防护板,其强度应能防止上部物体穿透。

  9.5.2 吊笼进、出料门应定型化、工具化,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

  9.5.3 吊笼与升降机导轨架的颜色应有明显的区别。

  9.5.4 严禁人员乘坐吊笼上下。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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