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市、县(区、管理区)建有儿童活动中心。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休闲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危险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加强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发布中存在的损害儿童利益的广告,积极推动公益广告的宣传。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等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要求学校、幼儿园设置有上岗证的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安排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推动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市、县(区、管理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儿童活动设施及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