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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2]1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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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征求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根据规划的指标体系,设立统计系统,建立数据库,每年定期收集和统计各单位和部门有关指标的发展数据,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四)建立儿童发展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级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每年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年度监测数据,对本单位或部门有关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没有达标的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及时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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