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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建立数据库,每年定期收集各单位和部门有关指标,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级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每年向同级统计局报送有关指标的监测数据,对本单位或部门有关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没有达标的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要及时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