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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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