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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中央及省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