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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2]86号
【颁布时间】 2012-06-20
【实施时间】 201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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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3.7.2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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