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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派出由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