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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政府及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统一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省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