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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和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8.4.3 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