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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措施,自律管理对象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十条 协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协会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移交协会办理的案件,或者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根据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协会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协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特别会员实施的惩戒措施,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提升自律监察能力,保证自律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监察工作,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精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中国证监会代表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订并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自律监察案件的审理、复核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行业自律监察相关交流合作活动,与中国证监会和会员建立自律监察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四)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察工作; (五)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各项职责,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代表委员会或根据协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四)主持制订、修订及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相关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 (七)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顾问的回避事项;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分别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职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是委员会处理自律监察案件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能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专项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职能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纪律处分案件; (二)审理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