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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并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第三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且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已明文规定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常发性案件; (二)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根据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协会仍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 特别程序案件由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惩戒措施决定意见书,送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审核后,提交会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属于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惩戒措施决定书应当告知自律管理对象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对自律管理对象提交的书面异议或复核申请进行复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意见书,提交会长签发,送达后立即执行。 属于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根据第三十六条作出的惩戒措施决定书为最终决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第七章 回 避 第三十八条 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由办案人员本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的; (二)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由有关自律管理对象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的; (三)委员会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参与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四十条 回避决定由以下人员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协会会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 (二)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专家顾问的回避; (三)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人决定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八章 案件移交、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统一提交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经协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将案件移交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交清单,详细记录转出案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有关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不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可以通过挂号邮寄、公告等方式向自律管理对象送达。 通过挂号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挂号邮寄发出后的第十工作日为送达日;通过邮寄等方式联系不到自律管理对象的,可以采用在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四条 有权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而逾期未提出的,惩戒措施决定书应予执行;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惩戒措施决定书暂不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对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时限未明确规定的,而授权规定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授权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