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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复核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复核意见或作出复核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职能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职能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案件审理或复核情况;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听证工作; (五)确定案件的主审委员; (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职能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职能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职能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职能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办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独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职能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能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对会议决定持异议者应当在会议纪要上写明意见。 第十六条 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专业意见与建议。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对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进行审核;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 (八)办理委员会和职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履行自律监察职责,规范协会自律监察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协会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协会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律监察案件办理,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或中国证监会移交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审理及实施惩戒措施的一系列工作。 自律监察案件包括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和纪律处分案件。 第三条 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执行等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 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审理工作由审理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由复核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组织、监督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查、执行等工作由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和协会有关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第四条 自律监察案件的调查、审理、复核等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自律监察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移交; (二)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发现; (三)举报、投诉;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 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协会有关日常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应当填写自律监察案件报送表,并与案件有关材料一同交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