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所在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接收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委会。较大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并通报有关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应急值守。

  

  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地方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