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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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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本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建议,报送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须保障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各级电信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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