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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