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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凡受雇人须于货舱内进行货物处理,而该货舱由甲板的水平至货舱底部的深度超过1.5米,则须维持有由甲板至货舱的安全通道,以供受雇人使用。 (2)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安全通道须以梯子或舱口围板上的梯式楔耳或杯状凹位辟设。 (3)根据第(2)款设置的通道─ (a)除非下甲板之间的梯子与由最上层甲板引下的梯子成一直线(如在顾及一个或多于一个下舱口的位置的情况下属切实可行的话),否则不得当作为安全; (b)除非梯子就宽度不小于250毫米的立足处提供不小于115毫米的深度(包括梯子后面任何空间),并设置稳固扶手,否则不得当作为安全; (c)除非在舱口围板上设置的楔耳或杯状凹位─ (i)就宽度不小于250毫米立足处提供不小于115毫米的深度(包括楔耳或杯状凹位后面任何空间),并设置稳固扶手; (ii)在构造上可防止人的足部从旁边滑落;及 (iii)垂直地一个位于另一个之上,并与其所通往的梯子成一直线, 否则不得当作为安全;(d)除非货物堆装的位置充分远离梯子,以供梯子的每级梯级就宽度不小于250毫米的立足处留有不小于115毫米的深度(包括梯子后面任何空间),并设置稳固扶手,否则不得当作为安全; (e)除非在梯子离开甲板的地方有空间,以供在绞车或其他障碍物与舱口围板之间通过,否则不得当作为安全; (f)如梯子在甲板之下凹进的距离大于保持舱口间不受梯子所阻而合理所需者,则不得当作为安全。(4)安全通道可用以下形式设置─ (a)凡可证明在舱壁上或在围壁舱口间内提供梯子的方法按理并不切实可行,则以符合第(3)(c)款规定的楔耳或杯状凹位设置; (b)如梯子或梯级符合第(3)(b)、(d)及(e)款的规定,则以不相连于各层甲板之间的任何舱口间或斜坡的梯子或梯级设置。(5)在舱口围板处须留有足够通路,使通往该通道的通路畅通无阻。 (6)轴隧的每边均须装备有足够的扶手及立足处。 第313B章 第8条工作地方的照明 当某船只上正进行货物处理时─ (a)所有工作地方; (b)依据第5及6条设置或提供的通道;及 (c)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可能需要前往该船只的所有部分,均须有效地加以照明,并须妥为顾及该船只及货物、所有受雇人以及其他船只的航行的安全。 第313B章 第9条通风及针对烟气等的防护 (1)须为船只上每个工作地方,或受雇人在受雇期间获允许进入或需要进入的其他地方,作出有效和适当的安排,使空气充分流通。 (2)凡于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地方─ (a)空气中氧气的比例可能已大幅减少至低于正常的比例;或 (b)空气中含有或相当可能含有任何有损健康的烟气、气体、蒸气、尘埃或其他杂质,则在任何人获允许进入与逗留在该地方之前,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使该地方的空气充分流通,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护在该地方的受雇人,以免吸入该等空气、烟气、气体、蒸气、尘埃或其他杂质。 第313B章 第10条提升横梁的工具 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均须有适当的工具,以提升和卸下横梁而无须由任何人置身横梁之上以调校上述工具。 第313B章 第11条舱盖及横梁上的标示 (1)所有舱盖均须保持附有显明的标示,以显示其所属的甲板及舱口,以及其在甲板及舱口的位置,但如船只上所有舱盖均属可互换的,则无须附有该等标示;如舱口的所有舱盖均属可互换的,则无须附有位置标示。 (2)第(1)款适用于舱盖用的横梁,一如其适用于舱盖一样。 第313B章 第12条舱盖及横梁的维修 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舱盖,均须维持状况良好。 第313B章 第13条舱盖及舱口横梁上的把手及锁紧设备 (1)所有舱盖均须在顾及其大小及重量的情况下,设置足够的把手,除非因舱口或舱盖在构造上的特性而无须设置把手。 (2)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属无须舱口横梁作支承的一类舱盖,均须装配充分的锁紧设备,以防止其在负载物经过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移位。 第313B章 第14条移走与放回横梁时的安全 如舱口周围的工作空间宽度小于600毫米,则须作出安排,让受雇人可在安全情况下移走与放回所有舱盖用的横梁及所有舱盖。 第313B章 第15条动力操作的舱盖及船体门 (1)动力操作的舱盖,不得由不属合资格的人的任何人操作、开启或关闭,亦不得在任何操作、开启或关闭的过程中有人可被舱盖所伤的情况下操作、开启或关闭。 (2)第(1)款亦适用于船只船体上的任何动力操作门、舌门、伸缩式甲板或类似的船舶装备。 第313B章 第16条遵从本部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