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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凡任何合资格的人按第20条的规定检查任何起重装置,或按第21或22条的规定检查任何起重工具,则在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用作与货物处理相关的用途前,须确保该合资格的人在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册内,加入一份检查证明书,并载入关于该项检查而须载入登记册的所有详情。 (4)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登记册,须常备于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在使用时所处的船只上,以供根据第51条作出查阅。 第313B章 第24条滑轮组的安全操作负荷 除非滑轮组上已清晰地印有安全操作负荷,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第313B章 第25条起重机及吊索等的安全操作负荷 (1)所有起重机及人字吊臂上须显明地标明其安全操作负荷。 (2)任何使用链条或钢缆吊索的人须获提供方法,以确定在可以使用该链条或吊索的情况下的安全操作负荷。 (3)链式吊索须在吊索之上或在以耐用材料制造并稳固地附于吊索上的压块或环圈之上,以显明的数字或字母,标明其安全操作负荷。 (4)钢缆吊索须以第(3)款所指明的方式予以标明,或将一份或多于一份的告示,以有关人士易于阅读的方式陈示,述明所用的各种粗幼不同的钢缆吊索的安全操作负荷。 第313B章 第26条链条的缩短及保护 (1)不得藉打结而将链条缩短。 (2)链条须设置合适的包套,以防链环接触到属坚硬材料的负载物的锋利边缘。 第313B章 第27条为发动机等围上围栏 除非能够证明由于位置及构造,所有发动机、嵌齿轮、链条及摩擦传动工具、传动轴、带电导体及蒸汽管,对每名受雇人而言犹如稳固地围上围栏同样安全,否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其稳固地围上围栏,但须不妨碍船只的安全操作。 第313B章 第28条起重机等的防护装置 起重机及绞车须设置令升降负载物时负载物意外下坠的风险减至最低的装置。 第313B章 第29条起重机上驾驶员的平台等 每部以机械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驾驶员平台均须稳固地围上围栏,并须设置安全通道,而如以梯子为通道,则─ (a)梯子两边须伸展至离平台以外一段合理的距离,或须设置其他合适的扶手; (b)平台上的上落处须维持畅通无阻; (c)如梯子属垂直式而高度超过9米者,则大约在平台与梯脚之间中间的位置须设置歇息处。 第313B章 第30条关于蒸汽的措施 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防止由任何起重机或绞车排出的废汽,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输往该起重机或绞车的新汽,使有受雇人从事货物处理的工作地方的任何部分变得蒙胧不清。 第313B章 第31条遵从本部的责任 第IV部 货物处理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自己进行或由他的代理人或工人进行货物处理工序的人,以及所有由他雇用以进行货物处理的人、代理人及工人,均有责任遵从本部。 (2)如货物处理是由装卸工人或由并非船只拥有人的其他人进行,则拥有人、船长或掌管该船只的高级人员均有责任遵从第37条,但以舱口并未由装卸工人或其他人为进行货物处理而将其接管的情况为限。 第313B章 第32条工人逃生的途径 须采取预防措施,以方便在货舱内或中甲板上处理散装货物的受雇人逃生。 第313B章 第33条不得超过安全操作负荷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均不得承受超过安全操作负荷的负荷。 (2)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正受测试或检验时,第(1)款并不适用。 第313B章 第34条起重装置须有合资格的人掌管 除非在任何起重装置悬吊着负载物时,有合资格的人掌管该起重装置,否则不得任由上述负载物如此悬吊。 第313B章 第35条起重装置的操作员等 18岁以下的人及任何并非充分有足够能力与可信赖的人,均不得受雇操作任何起重装置,不论该起重装置以机械或以其他动力驱动,亦不得受雇向该起重装置的操作员发放信号,或看管绞缆筒或卷筒上的滑车绳。 第313B章 第36条甲板装卸台或货物装卸台 (1)任何甲板装卸台或货物装卸台,除非其构造结实稳固,具足够支承,并如有需要已予稳固地紧固,否则不得用作货物处理。 (2)不得在斜度高至不安全的装卸台上使用货车,以在船只与海岸之间运载货物。 (3)任何光滑的装卸台均须利用沙粒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变得安全。 第313B章 第37条为舱口围上围栏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当受雇人为进行货物处理而在船只上时,受雇人可前往的货舱的每个舱口间,如其深度由甲板水平至货舱底部超过1.5米而又无净高达750毫米的舱口围板作为防护者,则在并非用作运送货物或其他材料或在并非用作平舱时,须稳固地围上高达900毫米的围栏或稳固地加以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