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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III部 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 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拥有人有责任遵从本部,而如属船只上载有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船只的船长亦有责任遵从本部。 第313B章 第17条安全的起重装置及工具 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a)该装置或工具的机械构造及设计均属良好,由坚固结实的材料制造,且无明显欠妥之处; (b)该装置或工具妥为维修,处于安全的操作状况,并以安全和妥当的方式妥为装设及装置,以供使用; (c)就任何起重装置而言,已有足够的安排固定和牢固该起重装置,以确保其安全;及 (d)就任何人字吊臂而言,已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防止该吊臂脚意外地被提离承窝或支撑物。 第313B章 第18条起重工具上的标示 (1)每个抓斗、起重横梁、起重架、真空起重或磁力起重设备,如不构成任何起重装置的主要部分,则须清晰地标示其本身重量。 (2)根据本条规定的所有标示,均须清楚易读,并须以适当方式作出,使其不致影响该工具或装置的强度。 第313B章 第19条有关起重工具的禁止条文 (1)起重工具如以锻铁制造,或其任何部分是以锻铁制造,均不得用作货物处理。 (2)除非下述处理是在一名合资格的人的监督下按照他的要求而进行的,否则不得对任何以钢制造的起重工具,或工具中有任何部分是以钢制造的起重工具,使用热处理。 第313B章 第20条起重装置的测试及检验 (1)在开始使用起重装置前,和在对任何受力部分进行重大改装或修理后,所有起重装置均须经合资格检验员测试及检验。 (2)在开始使用后─ (a)作升降用的所有人字吊臂和人字吊臂、桅杆及甲板的固定配件(包括系船链),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的人检查至少一次,以及每4年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 (b)所有其他起重装置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 第313B章 第21条起重工具的测试 (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任何链条、环、钩、钩环、转环或滑轮组,除非已由合资格检验员测试及检验,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2)凡处长鉴于本条所指明的任何起重工具或任何类别的起重工具的大小、设计、材料或使用次数不频密,认为本条对测试及检验方面的规定,就保障受雇人而言并无必要,则他可凭证明书(该证明书可由他运用酌情权撤销),豁免该起重工具或该类别的起重工具,使其按证明书所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不受上述规定所规限。 (3)所有链条(附于人字吊臂或桅杆上的系船链除外)及所有环、钩、钩环、转环及滑轮组,均须每12个月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至少一次,并须于紧接其每次用作升降用途之前由合资格的人检查,但如已于前3个月内接受检查,则属例外。 (4)作升降之用的所有链条、环、钩、钩环或转环,如以焊接方式加长、更改或修理,在再度开始使用前,须由合资格检验员作充分的测试和重新检验。 第313B章 第22条缆索的测试 (1)任何缆索,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a)该缆索质地合宜,且无明显欠妥之处;及 (b)如属钢丝缆索,则已由合资格检验员测试和检验。(2)所有一般作升降之用的钢丝缆索,须每3个月由合资格的人检查至少一次,但在上述缆索有任何钢丝断裂后,则须每一个月检查至少一次。 (3)任何钢丝缆索,如在任何一段是其直径8倍的长度中,可见的已断裂钢丝数目超过钢丝总数的百分之十,或有迹象显示该缆索因过度磨损、侵蚀或其他欠妥之处,而进行检查的人认为该等欠妥之处令到该钢丝缆索不宜使用,则不得作升降之用。 (4)在任何钢丝缆索上插制的眼环结或环式捻接,须与缆索内的一整股钢丝至少有3个插接处,并与从每股钢丝中切出的半数钢丝有2个插接处,而在所有情况下,各股钢丝均须逆着钢索的捻向插接; 但本款的实施,并不阻止使用另一种捻接方式,只要可证明该种捻接方式与本款所订的捻接方式同样有效。 第313B章 第23条须取得的证明书等 (1)凡任何合资格检验员按第20条的规定测试和检验任何起重装置,或按第21或22条的规定测试和检验任何起重工具,则在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开始用作与货物处理相关的用途前,须向该合资格检验员取得一份采用适当格式发出的测试检验证明书,其中载有关于该项测试及检验而须载入证明书的所有详情,并须将证明书附于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册上。 (2)凡任何合资格检验员按第20条的规定彻底检验任何起重装置,或按第21条的规定彻底检验任何起重工具,则在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开始用作与货物处理相关的用途前,须确保该合资格检验员在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册内,加入一份彻底检验证明书,并载入关于该项检验而须载入登记册的所有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