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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13B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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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如安全操作负荷低于20公吨,则验证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之二十五;
  
  (b)如安全操作负荷为20公吨或以上但不高于50公吨,则验证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5公吨;
  
  (c)如安全操作负荷高于50公吨,则验证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之十。(2)验证负荷须先被升起,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向一个方向摆动,再反向摆动。
  
  (3)如要测试具有可变垂直操作半径的吊臂的起重机,则须按照第(1)节的规定,在吊臂处于最大及最小操作半径的位置时施加验证负荷以进行测试。
  
  (4)测试液压起重机或吊重机时,凡因压力限制而不可能升起超逾安全操作负荷百分之二十五的负荷物,则如已对起重机施加最大的负荷,即为已符合本段的规定。
  
  3.每一起重工具(不论是否任何起重装置的附件),均须按照下述条文以验证负荷进行测试─
  
  (a)如该起重工具为链条、环、、环或转环,则验证负荷最少须为安全操作负荷的两倍;
  
  (b)如该起重工具为单轮滑轮组,或如有一个环附加其上,则验证负荷最少须为安全操作负荷的4倍;
  
  (c)如该起重工具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作负荷不高于20公吨,则验证负荷最少须为安全操作负荷的两倍;
  
  (d)如该起重工具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作负荷高于20公吨但不高于40公吨,则验证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20公吨;
  
  (e)如该起重工具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作负荷高于40公吨,则验证负荷最少须为安全操作负荷的1 1/2倍。
  
  4.按照第1、2或3段测试后,每部起重装置(包括其附件)及所有起重工具均须予以检验,以确保并无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任何部分在测试中受损害。为对滑轮组进行检验,滑轮组的轮子及轮栓须予除下。
  
  5.凡测试钢丝缆索,缆索样本须测试至其毁坏,而钢丝缆索的安全操作负荷不得超逾该测试样本的断裂负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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