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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81A章 第5E条准许离开 (1)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掌管任何船只的人,须在该船只离开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前─ (a)向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当值主管报告; (b)缴付根据本规例就该船只而招致的所有未缴费用及收费;及 (c)获得主管准许该船只离开。(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6条装上或卸下货物 (1)除非本规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作任何用途,但用作将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车辆或船只或自任何车辆或船只卸下者除外。 (2)(由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废除) (3)(由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废除) (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6A条特别货物处理区及设备 (1)处长可藉书面通告─ (a)拨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任何部分,作为供他在通告内指明的任何类型的船只进行装上或卸下物件的范围、或作为他在通告内指明的任何类型的货物或货柜装上或卸下的范围; (b)指明货物处理机器及设备的类型,以供任何类型的船只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物件时使用,或供将任何类型的货物或货柜在该范围内装上或卸下时使用; (c)就任何类型的货物处理机器或设备,指明规限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使用该等机器或设备的任何条件。(2)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告─ (a)如拨出该款所提述的范围,则须以图则或参考点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该范围;及 (b)须在有关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显眼地方展示。(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及根据第(2)款展示的通告内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6AA条可进行某些活动的情况 (1)处长可应任何人的申请并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该人发出书面许可,准许该人在该许可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进行第6条所禁止的活动。 (2)第(1)款所指的许可─ (a)只对该许可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有效;及 (b)在该许可指明的期间内有效。(3)本条并不适用于本规例的其他条文有所规定的事情或活动。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6B条(由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81A章 第7条货物存放许可证 (1)主管可在接获申请及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任何人发出货物存放许可证,以准许将许可证上指明的任何货物或货柜,存放在属于许可证上所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部分的土地上。 (2)货物存放许可证─ (a)有效期直至由以下时间起计的24小时届满时为止─ (i)凡许可证是就中国贸易货物发出的,则为运载有关货物的船只离开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时间; (ii)凡许可证是就任何其他货物或货柜发出的,则为许可证上指明的时间, 或直至许可证上指明的货物或货柜自其按照第(3)款存放的地方移走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及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b)只对许可证上指明的货物或货柜及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有效。(2A) 为施行第(2)款而就第(2)(a)(i)款所提述的许可证计算该段24小时的期间时,公众假期内的期间不得计算在内。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3)任何获发货物存放许可证的货物或货柜,须存放在许可证上指明的地方;凡无指明地方,则须存放在主管所指示的地方。 (3A) 为了就任何中国贸易货物而确定货物存放许可证的订明费用,有关该等货物的舱单副本须交予有关主管,而许可证申请是向该名主管提出的。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 (a)在未有就货物或货柜领有有效的货物存放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存放任何该等货物或货柜,或安排或准许如此存放或继续如此存放该等货物或货柜;或 (b)违反根据第(3)款作出的指明或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5)任何人如已获发给就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而言属有效的操作区许可证,则第(4)款不适用于该人。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7A条流动起重机许可证 (1)处长可向任何人发出流动起重机许可证,以准许在许可证上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范围内的土地上,操作流动起重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