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81A章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

[接上页]

  (2)流动起重机许可证─
  
  (a)只对以下各项有效─
  
  (i)许可证上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及
  
  (ii)许可证上指明的流动起重机或根据第(5)款替代该部流动起重机的任何流动起重机;(b)有效期不超逾1个公历月,在其有效月份的最后一天终结时届满,但已根据第21条提早取消者除外;及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c)可不时予以续期。(3)流动起重机许可证的发出或续期申请,须按处长指明的方式以书面向处长提出。
  
  (4)就流动起重机许可证订明的费用,须予缴付。
  
  (5)处长可在任何时间准许以另一部流动起重机替代流动起重机许可证上指明的流动起重机;如处长给予此项许可,则须在许可证上据此加以注明。
  
  (6)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操作或安排或准许操作任何流动起重机,而该流动起重机未获发有效的流动起重机许可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7)任何人如已获发给就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而言属有效的操作区许可证,则第(6)款不适用于该人。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7B条叉式起重车许可证
  
  (1)处长可向任何人发出叉式起重车许可证,以准许在许可证上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范围内的土地上,操作叉式起重车。
  
  (2)叉式起重车许可证─
  
  (a)只对以下各项有效─
  
  (i)许可证上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及
  
  (ii)许可证上指明的叉式起重车或根据第(5)款替代该辆叉式起重车的任何叉式起重车;(b)有效期为1个公历月或许可证上指明的较短期间,但已根据第21条提早取消者除外;及
  
  (c)可不时予以续期。(3)叉式起重车许可证的发出或续期申请,须按处长指明的方式以书面向处长提出。
  
  (4)就叉式起重车许可证订明的费用,须予缴付。
  
  (5)处长可在任何时间准许以另一辆叉式起重车替代叉式起重车许可证上指明的叉式起重车;如处长作出此项许可,则须在许可证上据此加以注明。
  
  (6)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操作或安排或准许操作叉式起重车,而该叉式起重车未获发有效的叉式起重车许可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7)任何人如已获发给就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而言属有效的操作区许可证,则第(6)款不适用于该人。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第81A章 第7C条流动办公室及流动遮蔽处许可证
  
  (1)处长可向任何人发出许可证,以准许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
  
  (2)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
  
  (a)只对以下各项有效─
  
  (i)许可证上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及
  
  (ii)许可证上指明的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或根据第(5)款分别替代该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的任何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b)有效期不超逾1个公历月,在其有效月份的最后一天终结时届满,但已根据第21条提早取消者除外;及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c)可不时予以续期。(3)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的发出或续期申请,须按处长指明的方式以书面向处长提出。
  
  (4)就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订明的费用,须予缴付。
  
  (5)处长可在任何时间准许以另一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分别替代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上指明的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如处长作出此项许可,则须在许可证上据此加以注明。
  
  (6)获发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的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须设置在许可证上指明的地方;凡无指明地方,则须设置在主管所指示的地方。
  
  (7)除第(7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
  
  (a)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设置任何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而该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未获发有效的流动办公室许可证或流动遮蔽处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b)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6)款所作出的指明或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7A) 任何人如已获发给就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而言属有效的操作区许可证,则第(7)款不适用于该人。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
  
  (8)如有人就任何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而犯了第(7)款所指的罪行,则处长可指示掌管该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的人或该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的拥有人,在指示中指明的时间内,将该流动办公室或流动遮蔽处自有关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移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