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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5-26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动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68号)精神,现制定2009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和专项整顿,强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明显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二、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治理工作目标: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县(市)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瘦肉精”100%纳入监管,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的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的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纳入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主要措施: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监管力度,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二)由市贸发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由市贸发局负责,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有关县(市)政府配合,推进并完成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建设工作;继续加快推进县(市)实行“活禽集中检疫屠宰、推行白条禽肉上市”工作。
  
  (四)由市贸发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力度,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帐、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局负责,确保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100%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五)由市贸发局负责,市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市直控无公害规模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和调整一批市直控畜禽、蔬菜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企业人员的管理水平。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打击畜禽养殖使用违禁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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