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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5-26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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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市农业局负责,强化对蘑菇滥用荧光增白剂违法行为的整治,在蘑菇主产区的收购点、县(市)区城市农贸市场进行抽检,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荧光增白剂的行为,确保蘑菇产品质量安全。
  
  (六)由市农业局负责,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在长乐等县(市)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建立农药示范样板田,开展新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七)由市农业局负责,市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组织开展“海西新农村---大篷车”巡回服务活动,邀请农业科技专家进行现场咨询,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水平。
  
  四、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治理工作目标:县(市)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5%以内,阳性样品追溯结案率达100%;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对水产养殖环节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规范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抽检,县(市)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三)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推动市县两级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抓好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四)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巩固和深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抓好第六批国家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第五批省级渔业标准示范区建设。
  
  (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的监管抽检,抓好连江县贝类生产区划型监控工作,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六)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支持鼓励“水产精品店”建设,推进优质水产品在全市大中城市销售,提高优质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七)由市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
  
  五、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市建设局、房管局、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负责。治理工作目标:县(市)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推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主要措施:
  
  (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继续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县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
  
  (二)由市环保局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实施自来水厂技改工程进度,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加快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四)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房管局、卫生局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检查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业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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