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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强化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开展流通环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六)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配合,按照《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研究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机制与建后管理等政策,加快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 (七)由市卫生局负责,市房管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并做好福州城区、长乐市的国家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工作。 六、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粮食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加快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对系统性的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加快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平台,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由市质监局负责,继续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保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完全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加工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开展加工食品小作坊集中整治行动。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整治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名单,强制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生产加工企业立案查处。 (五)由市贸发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酒类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要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由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 (六)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抽查和监测。 (七)由市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七、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市卫生局负责,市贸发局、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配合。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等)、小吃店、快餐店、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县城以上城区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继续完善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企业的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