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05-26
【实施时间】 2009-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2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由市农业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研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补助资金、低毒低残留农药补助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基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救济资金,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资金保障。
  
  (八)由市农业局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委、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获证农产品的后续监管。加强认证标识管理,引导与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九)由市贸发局负责,加强“早餐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早餐配送中心和经销网点建设,扩大“早餐工程”覆盖面;开展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建设让人民群众放心便利的食品交易场所;继续巩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成果,扩大连锁经营农家店在乡镇村的覆盖面,增加统一配送品种,提高农村食品质量。
  
  (十)由市质监局负责,进一步抓好乡镇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协管员制度建设,加强协管员相关工作培训和考核,做到每一个乡镇至少聘用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工商局负责继续推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加强消委会分会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全覆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扩大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培训和食品安全监督活动。
  
  (十一)由市贸发局、财政局、科技局、卫生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二)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十三)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保障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教育活动,印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食品安全系列宣传资料,办好“福州食品安全网”,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由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十五)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组织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扩展乳业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落实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消费宣传教育活动,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的乳制品信息,引导和促进乳制品消费。
  
  (十六)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市食安办负责,按照市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市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市食安办备案。
  
  (十七)由市食安办负责,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部门与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与地区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做好年度国家与省政府对我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和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工作。
  
  (十八)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完善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