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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及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七)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突出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的食品,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八)由市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和境外品牌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检查进口食品有无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打击食品非法进口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九)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卫生局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三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瘦肉精检测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两章(检验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合格章)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 (十)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经报批早市、占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取缔未经批准沿街占道经营食品摊点。 九、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市农业局、卫生局、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法制办共同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福建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福建省奶站管理办法》;《福建省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付费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由市发改委、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粮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共同负责,市食安办、财政局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三)由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卫生局、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和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四)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贯彻实施《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全市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照法定监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工作,上述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应领域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推进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建设。 (五)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由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对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食品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进口食品,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和食品非法出口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