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考虑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个体的重要性,这种重要的活力体现为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由,以有益於他们自身的发展, 强调文化互动和文化创造力对滋养和革新文化表现形式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它们也会增强那些为社会整体进步而参与文化发展的人们所发挥的作用, 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徵、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 注意到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 意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肩负的特殊使命,即确保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建议签订有助於推动通过语言和图像进行自由思想交流的各种国际协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种国际文书的条款,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於2005年10月20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章 目标与指导原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 (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二)以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 (三)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平文化建设; (四)加强文化间性,本着在各民族间架设桥梁的精神开展文化互动; (五)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尊重,并提高对其价值的认识; (六)确认文化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对所有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并支持为确保承认这种联系的真正价值而在国内和国际采取行动; (七)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传递文化特徵、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 (八)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采取和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 (九)本着夥伴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特别是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 第二条 指导原则 一、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 二、主权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 三、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 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所有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内,具有同等尊严,并应受到同等尊重。 四、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与团结的目的应当是使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能力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创建和加强其文化表现手段,包括其新兴的或成熟的文化产业。 五、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 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文化多样性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财富。保护、促进和维护文化多样性是当代人及其後代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七、平等享有原则 平等享有全世界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所有文化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是增进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相互理解的要素。 八、开放和平衡原则 在采取措施维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时,各国应寻求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向世界其他文化开放,并确保这些措施符合本公约的目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於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定义 第四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应作如下理解: (一)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藉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 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