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11
【法规编号】 67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英文文本的适用部份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以及该公约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接上页]

  四、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二、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二十七条 
  
  加入
  
  一、所有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但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二、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如下规定:
  
  (一)任何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公约,除以下各项规定外,这类组织应以与缔约国相同的方式,完全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如果这类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成员国也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该组织与这一或这些成员国应确定在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上各自承担的责任。责任的分担应在完成第(三)项规定的书面通知程序後生效;该组织与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此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与其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其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此类组织则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三)同意按照第(二)项规定分担责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应按以下方式将所建议的责任分担通知各缔约方:
  
  1. 该组织在加入书内,应具体声明对本公约管辖事项责任的分担;
  
  2. 在各自承担的责任变更时,该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将拟议的责任变更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此变更通报各缔约方。
  
  (四)已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在其没有明确声明或通知保管人将管辖权转给该组织的所有领域应被推断为仍然享有管辖权。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作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国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这些国家已将其在本公约所辖领域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并且该组织已按其内部程序获得适当授权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四、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第二十八条 
  
  联络点
  
  在成为本公约缔约方时,每一缔约方应指定第九条所述的联络点。
  
  第二十九条 
  
  生效
  
  一、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後生效,但只针对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其他缔约方,本公约则在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後生效。
  
  二、就本条而言,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已交存文书之外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 
  
  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
  
  监於国际协定对无论采取何种立宪制度的缔约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对实行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缔约方实行下述规定:
  
  (一)对於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各项条款,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方的义务相同;
  
  (二)对於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单位,如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各项条款,联邦政府须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於采用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县以及省或行政区等单位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一条 
  
  退约
  
  一、本公约各缔约方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退约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文件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三、退约在收到退约书十二个月後开始生效。退约国在退约生效之前的财政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第三十二条 
  
  保管职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退约书的交存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二十七条提到的非会员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联合国。
  
  第三十三条 
  
  修正
  
  一、本公约缔约方可通过给总干事的书面函件,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总干事应将此类函件周知全体缔约方。如果通知发出的六个月内对上述要求做出积极反应的成员国不少於半数,总干事则可将公约修正建议提交下一届缔约方大会进行讨论或通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