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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捐赠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它条件。 七、缔约方应努力定期为实施本公约提供自愿捐款。 第十九条 信息交流、分析和传播 一、缔约方同意,就有关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对其保护和促进方面的成功经验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开展信息交流和共享专业知识。 二、教科文组织应利用秘书处现有的机制,促进各种相关的信息、统计数据和成功经验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三、教科文组织还应建立一个关於文化表现形式领域内各类部门和政府组织、私人及非营利组织的数据库,并更新其内容。 四、为了便於收集数据,教科文组织应特别重视申请援助的缔约方的能力建设和专业知识积累。 五、本条涉及的信息收集应作为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收集的补充。 第五章 与其他法律文书的关系 第二十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和不隶属 一、缔约方承认,他们应善意履行其在本公约及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所有条约中的义务。因此,在本公约不隶属於其它条约的情况下, (一)缔约方应促使本公约与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条约相互支持; (二)缔约方解释和实施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条约或承担其他国际义务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变更缔约方在其为缔约方的其他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际磋商与协调 缔约方承诺在其他国际场合倡导本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为此,缔约方在需要时应进行相互磋商,并牢记这些目标与原则。 第六章 公约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缔约方大会 一、应设立一个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应为本公约的全会和最高权力机构。 二、缔约方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尽可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同期举行。缔约方大会作出决定,或政府间委员会收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请求,缔约方大会可召开特别会议。 三、缔约方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四、缔约方大会的职能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选举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 (二)接受并审议由政府间委员会转交的本公约缔约方的报告; (三)核准政府间委员会根据缔约方大会的要求拟订的操作指南; (四)采取其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来推进本公约的目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间委员会 一、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在本公约根据其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後,政府间委员会由缔约方大会选出的18个本公约缔约国的代表组成,任期四年。 二、政府间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三、政府间委员会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授权和在其指导下运作并向其负责。 四、一旦公约缔约方数目达到50个,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应增至24名。 五、政府间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平的地理代表性以及轮换的原则。 六、在不影响本公约赋予它的其他职责的前提下,政府间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促进本公约目标,鼓励并监督公约的实施; (二)应缔约方大会要求,起草并提交缔约方大会核准履行和实施公约条款的操作指南; (三)向缔约方大会转交公约缔约方的报告,并随附评论及报告内容概要; (四)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八条规定,对本公约缔约方提请关注的情况提出适当的建议; (五)建立磋商程序和其他机制,以在其他国际场合倡导本公约的目标和原则; (六)执行缔约方大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务。 七、政府间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参加就具体问题举行的磋商会议。 八、政府间委员会应制定并提交缔约方大会核准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应为本公约的有关机构提供协助。 二、秘书处编制缔约方大会和政府间委员会的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协助实施会议的决定,并报告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最後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一、本公约缔约方之间关於公约的解释或实施产生的争端,应通过谈判寻求解决。 二、如果有关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可共同寻求第三方斡旋或要求第三方调停。 三、如果没有进行斡旋或调停,或者协商、斡旋或调停均未能解决争端,一方可根据本公约附件所列的程序要求调解。相关各方应善意考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争端提出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