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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6
【法规编号】 68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69/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经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核数实务准则》之相关应用技术指引。

[接上页]

  (2) 在核数工作中需要内部核数师和客户其他员工协助的安排;
  
  (3) 在首次接受客户的核数业务委托时,需要与前任核数师沟通的安排;
  
  (4) 核数师责任的限制;
  
  (5) 核数师与客户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9. 如果负责为母公司核数的核数师同时担任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分部等组成部分的核数师,核数师应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核数业务约定书:
  
  (1) 由谁委托组成部分的核数师;
  
  (2) 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签发核数报告;
  
  (3)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 由其他核数师执行的核数工作的范围;
  
  (5) 母公司持有的所有权份额;
  
  (6) 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三、延续性核数业务
  
  1. 对於延续性的核数业务委托,核数师应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核数业务约定书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客户注意现有的约定条款。
  
  2. 核数师并不需要在每一期间与客户签订新的核数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核数师应考虑重新签订核数业务约定书:
  
  (1) 有迹象表明客户误解核数的目的和核数工作的范围;
  
  (2) 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 高级管理人员、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所有权在近期发生变动;
  
  (4) 客户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 法律或法规要求;
  
  (6) 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发生变化。
  
  四、核数业务的变更
  
  1. 在完成核数业务前,如果客户要求核数师将核数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其他相关业务,核数师应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2.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客户要求变更业务:
  
  (1) 情况变化对核数服务的需要产生影响;
  
  (2) 对原来要求的核数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 核数工作的范围受到限制。
  
  核数师应谨慎考虑客户提出的变更理由的合理性。
  
  3. 情况变化对核数服务的需要产生影响,以及对原来要求的核数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相反,如果变更是与财务信息的错误、不完整或不能令人满意有关,则不应认为该变更的理由合理。
  
  4. 在同意将核数业务变更为其他相关业务前,核数师还应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合同条款的影响。
  
  5.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核数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例如,当核数师无法获得充分和适当的核数证据时,客户为了避免核数师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要求将核数业务变更为监证业务即属此例。
  
  6.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已实施的核数工作遵守了核数准则且核数准则亦适用於变更後的业务,核数师可以根据修改後的业务约定条款签发报告。
  
  7. 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上述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
  
  (1) 原来的核数业务;
  
  (2) 在原来的核数业务中可能已执行的核数程序。
  
  8. 如果变更业务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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