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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6
【法规编号】 68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69/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经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核数实务准则》之相关应用技术指引。

[接上页]

  14. 在形成对财务报表的意见时,核数师应以核数工作中所获得的核数证据为基础,评估是否能够合理确信财务报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误报;同时,亦应考虑所取得的核数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
  
  15. 核数师在形成对财务报表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公允(或恰当)地反映被审核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意见时,必须评估财务报表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原则中对特定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要求来编制及呈报,包括评估:
  
  (1) 选择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原则一致,并适合当时的情况;
  
  (2) 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合理;
  
  (3) 财务报表内披露的讯息(包括会计政策的披露)是否相关、可靠、可比及可理解;
  
  (4) 财务报表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披露,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的影响。
  
  三、核数报告的内容
  
  1. 核数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标题;
  
  (2) 收件人;
  
  (3) 引言段;
  
  (4)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 核数师的责任;
  
  (6) 核数意见;
  
  (7) 其他报告事项;
  
  (8) 核数师的签名;
  
  (9) 核数报告的日期;
  
  (10) 核数师的工作地址。
  
  标题
  
  2. 核数报告的标题应能清楚显示该报告是一份由独立核数师签发的报告,并能与其他报告区分。
  
  3. 核数报告的标题应统一采用“独立核数报告”。
  
  4. 根据《核数师通则》对执行法定覆核结果的报告,应采用“账目法定证明书”的标题。
  
  收件人
  
  5. 核数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核数业务约定书或特定法例的要求致送核数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核数业务的委托人(即公司的全体股东)。
  
  6. 核数报告应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7. 如果核数师认为有助於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被审核实体的背景,可在核数报告内说明被审核实体的注册地和法人类别。
  
  引言段
  
  8. 核数报告的引言段应指明被审核实体的名称,以及表明已对其财务报表完成审核。
  
  9. 核数报告的引言段应说明已审核财务报表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附注)、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10. 如果已审核的财务报表被包括在一份含有其他资讯(例如,董事会的业务报告、监事会意见书或其他补充性资讯)的文件内一并公布,核数师可在核数报告内适当地标明已审核财务报表所在的页码,以避免使用者对核数意见所涵盖的范围产生误解。
  
  11. 核数意见涵盖由适用的会计原则所定义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如果财务报表是根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附注。如果财务报表是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12. 核数报告应说明,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及呈报财务报表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
  
  13. 根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内『框架』的第2.4段,“编报企业的财务报表乃企业管理层之责任”;而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内之『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11段,“主体管理层对於编报主体的财务报表负有首要责任”。
  
  14. 核数报告应同时指出管理层的这些责任包括:
  
  (1) 设计、实施和维持适当的内部控制,以避免因舞弊或错误而导致在编制及呈报财务报表方面出现重大误报;
  
  (2) 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会计政策;
  
  (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15. 如果法律或规章对管理层在编报财务报表方面的责任有特别的规定,核数师可在上段中加入这方面的说明。
  
  16. 本指引使用“管理层”这一用语来作为对财务报表的编报负有责任的人士的统称,这一用语相当於《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内所使用的“管理当局”,亦包括《商法典》内所称的“商业企业主”和“行政管理机关”等表述。
  
  核数师的责任
  
  17. 核数报告应说明核数师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数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18. 核数报告应说明核数工作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进行,同时,亦应说明该准则要求核数师遵守有关职业道德的规范,以及要求核数师计划和实施核数工作,以合理确信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误报。
  
  19. 第23/2004号行政法规第三条规定,“核数师对任何企业或实体的账目进行法定审核/覆核以及履行其他职责时,除遵守其他适用法例外,必须遵循:(一)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的《核数准则》内的原则及规定;(二)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核数实务准则》内的程序、指引及说明。”,因此,《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构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账目审核/覆核所必须遵循的技术准则。在本指引中,《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统称为“澳门核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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