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0. 核数师可能同时根据澳门核数准则以及另一套核数准则(例如,国际审计准则或香港核数准则)进行核数工作。如果核数师遵循了所有澳门核数准则的要求,同时又遵循了另一套核数准则的全部要求时,可在核数报告内说明核数工作是根据澳门核数准则及另一套核数准则进行。 21. 核数报告应说明核数工作的以下内容: (1) 实施适当的核数程序,以获取支持财务报表内的金额及披露内容的核数证据; (2) 核数师根据其专业判断,包括对舞弊或错误而引致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报的风险所作的评估,而选择实施相应的核数程序。在对这些风险作出评估时,核数师考虑了与被审核实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呈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便设计适当的核数程序,但并非为了对被审核实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核数师有责任对被审核实体与财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则核数师的上述说明应删除核数师对内部控制的考虑并非为了对被审核实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陈述。); (3) 评价管理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适当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 22. 核数报告应说明核数师相信所取得的核数证据充分和适当,并为核数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核数意见 23. 核数师应根据核数结论,发表下列之一的核数意见: (1) 无保留意见; (2) 保留意见; (3) 否定意见; (4) 无法表示意见。 24. 本指引第四部分提供了核数师在各类情况下发表不同核数意见的详细指南。 其他报告事项 25. 根据特定法律或规章的要求,核数师可能需要就被审核实体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或进行报告。例如,对核数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的报告,或对被审核实体会计账册是否适当保存和正确记录发表意见。 26. 当核数师在核数报告内陈述其他报告事项时,应在紧接意见段後,使用一段独立的段落。 核数师的签名 27. 核数报告应由负责的核数师签署,或由负责核数工作的合夥人(股东)代表核数公司签署。 28. 如果核数业务是由独立执业的注册核数师承办,核数报告应由该独立执业的注册核数师以个人名义签署;如果核数业务是由核数公司承办,核数报告应由负责该项核数业务的合夥人(股东)代表核数公司签署。 核数报告的日期 29. 核数报告的日期是核数师完成核数工作的日期。 30. 核数报告的日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表明核数师考虑了直至该日为止所发生的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公允(或恰当)性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因此,核数报告的日期不应早於核数师为支持核数意见而取得充分和适当核数证据的日期。 31. 由於核数师的责任是对由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所以核数报告的日期,不应早於管理层签署及提交财务报表的日期。实务上,一般将上述两个日期定在同一日。 核数师的工作地址 32. 核数报告内应标明核数师的工作地址。 33. 核数师的工作地址是指注册核数师或核数公司办事处所在的城市。一般情况下,当注册核数师或核数公司办事处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时,核数师的工作地址可简称为“澳门”。 四、核数意见的类型 无保留意见 1. 如果核数师断定财务报表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并在所有重要方面反映了真实、公允(或恰当)的内容,应发表无保留意见。 2. 当核数师断定财务报表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并在所有重要方面反映了真实、公允(或恰当)的内容时,应确保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 (1) 财务报表的内容符合相关法例、规章中有关财务报告方面的规定; (2) 财务报表按照适当且一贯采用的会计政策编制; (3) 财务报表提供了足够的披露,使使用者能够清楚理解其包含的讯息; (4) 核数工作已经按照澳门核数准则完成,且核数过程未受任何重大限制; (5) 不存在应调整或披露而被审核实体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3. 当发表无保留意见时,核数报告的意见段应表明核数师确信财务报表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并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公允(或恰当)地反映了被审核实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当适用时)现金流量的核数意见。【参考示例一及示例二】 强调事项 4. 当出现下列的特殊情况或事项时,核数师应考虑在核数报告的意见段之後增加一段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1) 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或事项;【参考示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