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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为在青马管制区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就该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划定该管制区和有关图则的核证、获授权人员的权力、影象记录设备的使用、遭弃置车辆的处置、在该管制区内封闭道路、判处罚款以及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有关连的修订。 [1997年5月22日] 1997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2号) 第498章 第1条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青马管制区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8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收费亭”(toll booth) 指为收取使用费而建造的任何构筑物;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指《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2条所界定的危险品; “车主”(owner) 就以某人名义登记车辆而言,包括该人以及保管和使用任何车辆的人,而就作为租用协议或租购协议的标的车辆而言,指根据该协议管有该车辆的人; “车辆”(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并包括任何属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根据第9条作出的书面授权的标的之公职人员;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代替) “使用费”(toll) 指根据第27条订立的规例所指明的使用青屿干线的收费; “法院”、“法庭”(court) 包括裁判官; (由1999年第29号第2条增补) “青马管制区”(Tsing Ma Control Area) 指根据第7条存放的图则上所描述和划定为青马管制区的区域,并包括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区域内的任何道路、高架道路、桥梁或隧道,但不包括图则上描述和划定为当其时属地铁有限公司所有或由其管有或控制的该区域任何部分; (由2000年第13号第65条修订) “青屿干线”(Lantau Link) 指在根据第7条存放的图则上描述和划定为青屿干线的管制区部分(先前名为“青衣至大屿山干线”),该部分由青马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及汲水门大桥组成,并包括毗邻该部分的任何区域; “路政署署长”(Director) 包括任何属路政署署长根据第9条作出的书面转授的标的之公职人员; “登记”(registered) 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 “登记册”(register)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道路”(road)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并包括任何高架道路、桥梁(不论是否由一层或多于一层平面或桥面组成)或隧道的路面及毗邻的行人通道(如有的话); “道路工程”(road work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装置”(installation) 包括─ (a)任何喉管、管道、电缆或导缆; (b)任何交通标志、讯号、道路标记或罩灯; (c)任何紧急电话、公众广播系统或影象记录设备;“运输署署长”(Commissioner) 包括任何属运输署署长根据第9条作出的书面转授的标的之公职人员; “管制区”(the Area) 指青马管制区及其任何部分; “管理”(management) 包括营运; “管理协议”(management agreement) 指政府(由局长代表签署)与营运者为管制区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及维修而订立的协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驾驶人”(driver) 就任何车辆而言,指任何操控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 “驾驶执照”(driving licence) 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发出的驾驶执照; “隧道”(tunnel) 指根据第7条存放的图则上描述和划定为隧道的管制区部分,并包括毗邻该部分的任何区域;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任何获运输署署长根据第11条委任而获授权为获授权人员的人; “营运者”(operator) 指已与政府订立管理协议的人。 第498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为政府服务的车辆和人。 (2)任何局部位于管制区内的车辆、人或东西均须当作全部位于管制区内。 第498章 第4条管制区属公众地方 (1)就违反任何条例的法律责任而言,管制区属公众地方。 (2)在本条及第5条中,“管制区”(the Area) 不包括第2条所指的管制区内公众的进入受到限制的各部分(例如行政大楼、收费亭及电力分站)。 第498章 第5条《道路交通条例》等的适用范围 除本条例显示相反的用意外,《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适用于管制区,犹如管制区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所指的道路一样。 第498章 第6条管制区界线及图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