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98章 青马管制区条例

[接上页]

  (1)运输署署长须在征询地政总署署长的意见后,决定管制区的界线,而地政总署署长须在图则上划定该界线,并可就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如此决定和划定不同的界线。
  
  (2)运输署署长在征询地政总署署长意见后,可不时更改管制区的界线。
  
  (3)凡管制区的界线根据第(2)款被更改,地政总署署长须拟备一份划定经如此更改的管制区界线的图则,而该图则即取代以往根据本条拟备的任何图则。
  
  第498章  第7条图则的核证及存放
  
  (1)运输署署长须为根据第6条拟备的图则编号、注明日期、签署和核证,作为该图则所关乎的管制区(或其任何部分,包括青屿干线)的图则,运输署署长并须将该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2)运输署署长须安排于宪报刊登根据第(1)款存放图则的公告。
  
  第498章  第8条图则的证明
  
  (1)在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凡根据第6条拟备并根据第7条核证的图则的任何副本经运输署署长核证为该图则的副本,该副本即为在核证该副本当日的管制区范围的确证。
  
  (2)任何看来是运输署署长根据第(1)款核证的图则,均须予接纳而无须进一
  
  步证明,并须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推定为已由运输署署长核证。
  
  第498章  第9条有关人员可转授权力
  
  (1)有关人员可以书面向任何公职人员作转授以行使本条例授予该有关人员的权力和履行本条例委予该有关人员的职责。
  
  (2)在本条中,“有关人员”(relevant officer) 指局长、运输署署长或路政署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98章  第10条局长可发出指示
  
  局长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可就本条例赋予某营运者或该营运者所雇用的任何获授权人员的职能或权力的履行或行使,以书面向该营运者发出属一般性质的指示,而该营运者须遵从该等指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98章  第11条运输署署长委任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运输署署长可为施行本条例而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某营运者所雇用的任何人为获授权人员。
  
  第498章  第12条制服及身分证明
  
  值勤的获授权人员须─
  
  (a)穿获警务处处长核准的设计的制服;
  
  (b)携带运输署署长所核准的身分证明文件;
  
  (c)携带运输署署长所核准的作为获授权人员的委任证据;
  
  (d)向任何基于合理理由要求他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及委任证据的人迅速出示该等文件及证据。
  
  第498章  第13条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1)获授权人员可于管制区内为以下目的或在以下情况下─
  
  (a)为收取任何使用费、费用或收费,或为向逃避缴付上述使用费、费用或收费的车辆驾驶人要求缴付该使用费、费用或收费;
  
  (b)为防止或侦测任何违反本条例、《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或《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的罪行的发生;或
  
  (c)他合理地怀疑某车辆的驾驶人─
  
  (i)已犯违反本条例、《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或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375章)的罪行;
  
  (ii)已涉及任何意外;或
  
  (iii)正以该车辆运载任何危险品,行使就(a)、(b)、(c)段所描述的个别目的或情况而言属适当的第(2)款所指明的权力。
  
  (2)为施行第(1)款,获授权人员─
  
  (a)可命令、指示或以讯号示意车辆的驾驶人─
  
  (i)即时停止该车辆;或
  
  (ii)按其命令、指示或讯号将该车辆驶往管制区内的某地方,并停在该处;(b)可要求任何人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由该人管有的属或载有该等资料的证据的任何文件;
  
  (c)可要求车辆的驾驶人─
  
  (i)出示其驾驶执照以供查验;
  
  (ii)提供该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如该驾驶人知道该等资料);(d)如合理地怀疑某车辆载有危险品,可进入、检验和搜查该车辆以及车内或车上的任何东西;
  
  (e)可扣留任何驾驶人或车辆或同时扣留两者(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达此目的),直至该驾驶人或该车辆可被或两者均可被交付警务人员羁押或保管为止。(3)为规管车辆及行人交通,获授权人员可于管制区内命令、指示或以讯号示意车辆的驾驶人─
  
  (a)即时停止该车辆;或
  
  (b)按其命令、指示或讯号将该车辆驶往管制区内的某地方,并停在该处。(4)任何人不遵从根据第(2)(a)或(3)款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讯号或根据第(2)(b)或(c)款作出的任何要求,即属犯罪。
  
  第498章  第14条获授权人员的附加权力
  
  (1)获授权人员如合理地怀疑任何人于管制区内─
  
  (a)已犯《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