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74F章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

[接上页]

  (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374F章 第7A条的士、小型巴士及货车司机及乘客须配用安全带
  
  (1) 除第8及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
  
  (a) 驾驶的士、小型巴士或货车;或
  
  (b) 作为乘客乘坐的士、小型巴士或货车,且坐于指定乘客座位上,但如该人已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则不在此限。
  
  (2) 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为乘客乘坐在的士、小型巴士或货车的一个前排中座上,但如该人符合下述条件,则不在此限─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该人已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
  
  (b) 当指定乘客座位设有安全带且无人占用时,该人已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稳妥系于其座位上。(3) 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驾驶私家小巴或货车─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a) 在该私家小巴或货车内的指定乘客座位或一个前排中座上有一名2岁或2岁以下的乘客,但该乘客并未用下述设备稳妥系于其座位上─
  
  (i) (如第6或6A条(视乎情况所需)适用于该私家小巴或货车)认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
  
  (ii) (如第6或6A条(视乎情况所需)不适用于该私家小巴或货车但该座位设有安全带)认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b) 在该私家小巴或货车内的指定乘客座位或一个前排中座上有一名2岁以上、15岁以下的乘客,但该乘客并未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但如该乘客已根据第10条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第(1)或(2)款,则属例外。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374F章 第7B条私家车、的士及公共小巴后排座位的乘客须配用安全带等
  
  (1) 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为乘客乘坐在私家车、的士或公共小巴的一个后排座位上,但如他已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则不在此限。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及第8条另有规定外,当私家车的一个后排座位有任何乘客,但该乘客并未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则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驾驶该车辆,但如该乘客已根据第10条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第(1)款,则属例外。
  
  (3) 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驾驶私家车─
  
  (a) 在一个后排座位上有一名2岁或2岁以下的乘客,但该乘客并未用认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如有该设备可供使用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
  
  (b) 在一个后排座位上有一名2岁以上、15岁以下的乘客,但该乘客并未用属束缚身体安全带或安全腰带或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的认可安全带(如有该安全带可供使用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但如该乘客已根据第10条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第(1)款,则属例外。(4) 认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如装配在车辆上,且当时并未被另一名乘客使用,方视为可供使用。
  
  (5)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在任何道路上作为乘客乘坐在私家车、的士或公共小巴的一个后排座位上─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a) 该座位并没设有安全带;及
  
  (b) 该私家车、的士或公共小巴内有另外一个设有安全带且无人占用的后排座位,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但如该人已根据第10条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第(1)款,则不在此限。
  
  (6) 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在下述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驾驶私家车─
  
  (a) 在该汽车内的一个没设有安全带的后排座位上有任何乘客;及
  
  (b) 在该汽车内有另外一个设有安全带且无人占用的后排座位,但如该乘客已根据第10条获豁免而无须遵从第(1)款,则属例外。
  
  (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374F章 第7C条(由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74F章 第8条第7、7A及7B条不适用的情况
  
  第7、7A及7B条不适用于─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a)正在进行其中包括倒车在内的操作的私家车、的士、小型巴士或货车的司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b)(由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废除)
  
  (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第374F章 第8A条巴士的安全带及固定点
  
  (1)本条适用的每一辆巴士,均须设有认可固定点,其设计是使一条束缚身体安全带能稳妥固定在该巴士内司机座位的正确位置上∶
  
  但本款并不规定须为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提供固定点。
  
  (2)本条适用的每一辆巴士,其司机座位均须备有属束缚身体安全带的认可安全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