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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日本工业标准”乃“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之译名。 ++ 澳洲标准”乃“Australian Standard”之译名。 § “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之译名。 ↑ “比利时标准研究院”乃“Institute Belge De Normalization”之译名。 # “德国诺曼”乃“Deutsche Norman”之译名。 @ “法国国家标准”乃“French National Standard”之译名。 “荷兰道路车辆国家研究院”乃“Dutch National Institute for Road Vehicles”之译名。 ** “史尼尔纪念基金会”乃“Snell Memorial Foundation”之译名。 “美国安全头盔协会”乃“Safety Helmet Council of America”之译名。 第374F章 附表2认可安全带及认可固定点 [第2条]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第I部 认可安全带 1. 符合以下说明的安全带:在有关的安全带装置或装有该安全带的车辆上,该安全带或车辆的制造商已就该安全带注上规格编号、标记或符号的永久标记,显示该安全带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规例或规格─ (a) 汽车安全带装置英国标准*BS 3254:1960及BS 3254,包括第1部:1988成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规格;以及BS 3254,包括第2部:1991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规格; (b) 被动安全带系统英国标准规格+BS AU 160a及BS AU 183:1989;以及BS AU 157a、BS AU 185、BS AU 186、BS AU 186a、BS AU 202及BS AU 202a儿童使用的束缚系统规格; (c) 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3年5月7日订立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6号规例(包括所有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前就安全带作出的修订在内);以及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81年2月1日订立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44号规例(包括所有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前就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作出的修订在内); (d) 汽车安全带装置澳洲标准E35-1965、E35,1970第I部及E35,1970年第II部(包括伸缩设备)(包括澳洲设计规则第4、4A、4B及4C号规则所特准的修订标准)、AS 2596-1995及2596-1983(包括符合澳洲设计规则第4号规则的修订标准);以及AS 1754-1995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标准; (e) 汽车安全带装置新西兰规格§NZS 1662:1969及NZS 5401;以及NZS 5411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规格; (f) 联邦汽车安全标准(美国)△△第209号安全带标准;以及第213号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标准;及 (g) 日本工业标□ JIS D4604:1969(只限三系接点式安全带)及D4604:1988;以及JIS D0401:1990及JIS D0401:1996儿童使用的束缚设备标准。 2. 属于署长认可并以宪报公告指明的类型,并符合以下说明的安全带:其上附有一个署长决定的标记,显示该类型的安全带已获接受为能够发挥防止汽车内的人受伤的保护作用,而保护程度是等同或超过属于第1段所指明的类型的安全带所提供的保护程度的。 (1998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车辆(不包括货车及在指明日期或该日 后登记的公共小巴)的认可固定点 (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a) 安全带固定点英国标准**-B.S.AU 48∶1965; (b) 安全带固定点英国标准**B.S.AU 48a; (c) 日本标准++JASO-6602; (d) 联邦汽车安全标准(美国)△△第210号; (e) 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期为1970年1月30日并由联合国公布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4号规例(包括修订1在内); (f) 澳洲设计规则 第5A或5B条; (g) 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出并由第82/318/EEC条修订的第76/115/EEC条指示; (h) 日本国土交通省大臣于1983年10月1日订立的自车第899号通告及于1971年8月24日订立的交审第453号通告中有关用于汽车的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技术标准及新型自动车的试验方法(TRIAS) 37-1987(包括所有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前就该标准及试验方法作出的修订在内)。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车辆(不包括在指明日期或该日后登记的公共小巴) 的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a) 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英国标准***B.S.AU 140∶1967; (b) 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英国标准***B.S.AU 140a; (c) 欧洲经济委员会@订立、日期为1970年1月30日并由联合国公布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4号规例(包括修订1在内); (d) 澳洲设计规则 第5A或5B条; (e) 日本国土交通省大臣于1983年10月1日订立的自车第899号通告及于1971年8月24日订立的交审第453号通告中有关用于汽车的─ (i) 座位和座位固定装置的技术标准及新型自动车的试验方法(TRIAS) 35-1975;及 (ii) 安全带固定装置的技术标准及新型自动车的试验方法(TRIAS) 37-1987, (包括所有在本段生效日期之前就该等标准及试验方法作出的修订在内)。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