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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发挥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功能,促进其与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六)促进公民教育和文化活动。 四、政府有责任发展持续教育,并向发展持续教育的私人实体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十四条 家庭教育 一、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特别是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旨在让家庭成为其启蒙以至终身学习的实体,促进其个人的全面发展,并增进社会福祉。 二、政府通过部门间和政府与私人实体间的合作,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回归教育 一、回归教育是指向在各教育阶段适龄期未修读或未合格完成正规教育者提供的相应程度的教育。 二、回归教育除不设幼儿教育外,其教育阶段的划分与正规教育相同,但具有配合受教育者的特点而弹性设计的学习计划和课程。 三、政府应为回归教育的发展提供条件和资源。 四、为获得回归教育学历,须通过教育行政当局统筹的、由若干核心科目组成的标准评核。 五、回归教育学历与正规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力。 六、与第四款所指评核实施有关的规定,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十六条 社区教育 一、社区教育是指体现全民学习的理念,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各种资源,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居民素质的教育。 二、政府推动社区教育,鼓励居民和民间组织及机构广泛参与。 三、学校和社区应相互配合,合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受教育者得以健康地学习和成长。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 一、在不妨碍第四条的规定的前提下,职业培训旨在使个人获取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或年满十五周岁者,方可报读职业培训课程。 三、职业培训的组织和运作,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节 报读和就读条件 第十八条 年龄 一、至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三周岁的儿童,方可报读幼儿教育第一年。 二、至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方可报读小学教育第一年。 三、就读小学、初中及高中的年龄上限分别为十五周岁、十八周岁及二十一周岁。 四、就读小学、初中及高中的某一学级的学生,在该学年内分别满十五周岁、十八周岁或二十一周岁,可继续其学业,直至该学年终结为止。 五、至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三周岁者,方可报读特殊教育;就读特殊教育的最大年龄为二十一周岁。 六、至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十五周岁者,方可报读小学程度的回归教育;年满十六周岁者,方可报读中学程度的回归教育。 七、第二款所指报读年龄下限,以及第三款和第五款所指就读年龄上限,在特别情况下,经教育行政当局审核并获批准者,可以逾越。 第十九条 学历 小学毕业者,方可报读初中教育;初中毕业者,方可报读高中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是指对年龄介於五至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实施的普及的教育。 二、就学的义务从年满五周岁後的首个学年起至受教育者年满十五周岁的学年终结或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时终止。 三、家长有义务每学年为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办理入学或就读注册。 四、政府和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五、义务教育制度,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十一条 免费教育 一、免费是指免缴学费、补充服务费和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 二、免费教育在正规教育范围内实施,但不影响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三、免费教育的受益人为就读於下列范围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 (一)公立学校内免费教育范围的所有学级; (二)免费教育学校系统内的私立学校按照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规定实施免费教育的学级。 四、实施免费教育的有关规定,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五章 课程和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程编制 一、课程编制应遵循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总目标,以及各教育类型和教育阶段的目标。 二、政府须规划各教育阶段的课程框架,订定学生须达到的基本学力要求,其具体内容由专有法规订定。 三、公立学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所指的私立学校在遵循澳门特别行政区课程框架和基本学力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发展其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内容和实施 一、课程实施应着眼於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以及推动终身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