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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6
【法规编号】 70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接上页]

  三、教育委员会跟进和评核教育政策执行情况。
  
  四、教育委员会主要由教育专业人士,包括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五、政府提供教育委员会运作所需的条件。
  
  六、教育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十二章 
  
  最後和过渡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处罚制度
  
  因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规定而引致处罚的制度,由本法律的补足法规订定。
  
  第五十四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但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继续生效,直至本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指的订定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的要件的法规生效为止。
  
  二、在本法律的补足法规生效前,根据及补足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而订定的法例继续生效,只要与本法律规定没有抵触。
  
  第五十五条 
  
  生效和实施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校年度起实施。
  
  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涉及免费教育在幼儿教育第一年和第二年实施的部分,以及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中涉及向幼儿教育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部分,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但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三、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中涉及向高中教育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部分,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但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涉及免费教育在高中教育各学级实施的部分,不迟於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学校年度全面实施。
  
  五、与上款所指全面实施免费教育有关的具体日程,由行政法规订定。
  
  六、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的实施日程,由行政长官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但不影响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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