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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学校应致力改进其教学文化,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教育行政当局协助和促进学校的课程和教学的发展,包括鼓励和支援学校推行小班教学。 四、幼儿教育的课程内容应是综合的,其课程应以灵活多样的教学策略和学习活动实施。 五、小学和初中教育的课程实施应重视课程内容的整合和科目间的相互渗透,尤其德育和艺术素养应通过各种教学手段融入课程实施。 六、高中教育的课程内容和课程实施,应顾及升学和就业两个导向,并给予学生选择空间。 七、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内容须包括职业实践和职业实习,配合就业市场所需的能力要求,同时关注学生升学的需要,并重视学生的整体素养。 八、特殊教育的课程,应通过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余暇活动 一、余暇活动旨在补足和发展教学计划,着眼於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并使其善用余暇。 二、体育运动不只为提高学生的体能,也是一种品格教育,使学生养成坚毅、合作及公平竞争的精神。 三、文化艺术方面的教学和活动,应着眼於学生的人文素养、个人气质及创造性等方面的发展。 四、教育机构应鼓励并提供机会,让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社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核 一、对学生的评核,以有关教育阶段和教育类型所设定的目标及其相关基本学力要求为依据。 二、对学生学习的评核以促进学生的学习成功为主要目的,并通过多元评核实施。 三、评核的类型包括: (一)形成性评核; (二)总结性评核; (三)特别评核; (四)检定评核。 四、学生评核制度事宜,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六章 教育辅助 第二十六条 目的和类型 一、教育辅助旨在创造学生入学和学习成功的均等机会,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辅助的类型包括学习辅助、心理辅导、升学和就业辅导、对行动受限制者的就学支援、学生福利及学生保健。 第二十七条 学习辅助 一、教育行政当局和教育机构,应以多样的模式辅助学生的学习。 二、学习辅助通过补充教学辅助中心、学业辅导班或个别辅导活动进行。 第二十八条 心理辅导、升学和就业辅导 一、教育行政当局直接或通过对相关机构的资助,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升学和就业辅导。 二、上款所指辅导的制度,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二十九条 对行动受限制者的就学支援 对下列处於义务教育就读年龄范围的受教育者,有职权的公共部门采取适当措施,提供支援,以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并促进其完成学业: (一)因行动能力受限制,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者; (二)被实施收容措施者。 第三十条 学生福利 一、修读正规教育或回归教育课程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有权享受学生福利。 二、学生福利尤其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学生保险; (二)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必要的学费援助、膳食津贴、学习用品津贴以及学习所需的辅助设备津贴。 三、学生福利的制度,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保健 一、修读正规教育课程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有权享有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免费卫生护理。 二、教育行政当局和教育机构,通过与公共卫生机构的协调和合作,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尤其须留意、预防并及早处理学生的不适应或缺陷。 第七章 教育机构和学校系统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性质和类型 一、教育机构从事的活动属公共利益活动。 二、教育机构按办学实体属公共或私人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公立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政府,私立教育机构的办学实体为私人实体。 三、私立教育机构按经营性质的不同,分为牟利和不牟利两类;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须具备的要件,由专有法规订定。 四、政府负责监察私立教育机构是否具备和维持上款所指的要件。 第三十三条 公立教育机构 一、政府确保公立教育机构的运作。 二、与公立教育机构的设立、管理、组织、运作及撤销有关的事宜,由专有法规订定。 第三十四条 私立教育机构 一、下列私人实体可申请开办私立教育机构: (一)自然人; (二)非公法之法人。 二、私立教育机构须在教育行政当局批给执照後方可开办。 三、与私立教育机构的开办、管理、组织、运作、关闭及办学实体的转换有关的事宜,由专有法规订定。 四、私立教育机构按照相关税务法例享有税务豁免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