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2-23
【实施时间】 2009-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2.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自查自评、初审复核、分类整改、考核验收等步骤,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级别评定;级别评定作为评优评先、企业信用、资质管理、安全许可等的前置条件。建立实施奖惩激励机制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将企业领导、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40%,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自觉性。
  
  (四)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年”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13.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年”建设。启动州、县市两级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节点建设。完善州、县市、乡三级及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准确、快速传递和较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能够快速启动,州、县市两级110、119、120、122、州矿山救护队实现联动。
  
  (五)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中心,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
  
  14.按照“全面覆盖、健全制度、彻底治理”的要求,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三违”企业黑名单制度,开展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评估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隐患整治率,对无视法律法规、治理安全隐患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在第一季度完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复查登记,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级公示制度。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公共安全事故隐患。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15.州安监、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联合组织安全生产宣讲团,赴各县市、乡镇、企业、单位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常识,提高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各县市、各部门、各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科普知识普及“安康杯”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
  
  16.进一步加强“三大队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6月份之前州、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乡镇、村的安全管理人员应100%完成安全培训。教育、卫生等部门100%完成州直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完成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及从业人员10000人培训。
  
  17.认真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大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州直辖区的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或中介机构培训,由安监部门监督考核,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劳动、煤炭、建设等部门将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农民工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各县市安监、劳动、建设、煤炭、农业协调配合,完成农民工100000人安全技能培训。
  
  18.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规范、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列出年度、季度宣传计划,开辟专栏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认真落实《伊犁州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查处,兑现举报奖励,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七)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导向作用
  
  19.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在4月1日前按规定核定、提足安全费用,按核定标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监、财政部门在6月份对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20.建立工伤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体系。道路交通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20万元保额落实第三者责任险;危化、矿山、建筑、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公共聚集场所(可容纳50人以上的)公众责任保险,保额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强制推行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按商业保险20万元保额落实责任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