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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规例不禁止排放清洁压载、隔离压载或任何非污染物质。 第413B章 第16条紧急排放 如有毒液体物质或未经评估液体物质,或含有任何上述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a)是为确保船舶安全或为在海上拯救人命所需;或 (b)是因船舶或其设备受到损毁而产生: 但─ (i)在发生损毁或在发现排放后,须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排放或把排放减至最少;及 (ii)船东或船长均并非在蓄意引致损毁的情况下行事,或并非在罔顾后果而又明知颇有可能造成损毁的情况下行事;或(c)而上述的物质或混合物是处长所批准用于对付特定的污染事故,以将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少,兼且上述的排放是处长所批准的,或如在香港水域以外和在某国管辖的水域内予以排放,则上述的排放是获该国政府批准的,则第3、5、6及11至14条对上述的排放并不适用。 第413B章 第17条豁免─A类、B类及C类 如在卸载港的防污公约验船师基于以下的其中一个原因豁免船舶,使其不受第3至11条规限,则尽管该等条文已有规定,任何已卸下A类、B类或C类物质的液舱,均无须如该等条文所规定的,在该船离开卸载港前予以清洗和将因此产生的洗舱水排放─ (a)该液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将再装载与之相容的另一物质,而该液舱在再装载之前将不予清洗或加压载; (b)(i)该液舱将不在海上清洗或加压载;及 (ii)对清洗及排放的规定,将在另一港口就该液舱得以遵从;及 (iii)处长或(如港口并不是在香港)港口所处国家的政府或该国的其他适当主管当局已得到书面确认,令其信纳该另一港口有供该用途的足够接收设施;或(c)该物质是一种在船舶的程序及安排手册中说明是适合以通风方式清洁的物质,或是获处长批准以该方式清洁的物质。 第413B章 第18条类似油类物质 尽管第6至13条另有规定,类似油类物质可由油轮运输,并按照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13条排放: 但─ (a)该船须符合该规例适用于其中所界定的成品油油轮(用于油类(原油除外)运输业务的油轮)的规定; (b)(i)凡有关物质为C类物质,而该船是于1986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该船须符合国际散化规则所指明的第3型船舶破舱稳定性规定;或 (ii)凡有关物质为C类物质─ (A)而该船的建造合约是在1973年11月2日或之后订立,且其航驶的全部或部分航程为前往《19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成员国(该船的注册国除外)管辖下的港口或海运站者;或 (B)而该船是于1983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香港船舶,且只是为航驶于香港水域内的航程者,则该船须符合散化规则所指明的第3型船舶破舱稳定性规定;(c)由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15(3)条所规定的置于船上油类排放及监察系统内的油分计须获处长、或该船注册国的政府或其代表批准,以用于监察有关物质的浓度; (d)该船须携备国际防油污证书或香港防油污证书,且(不论是上述任何一种证书)须连同名为“油轮构造及设备纪录”的增补;及 (e)国际防油污证书或香港防油污证书(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经处长或该船注册国的政府或其代表批注,以示该船可依循《1973/78年防污公约》附件II第14条运输类似油类物质,而在该批注所列准许该船运输的类似油类物质须包括有关物质。 第413B章 第19条程序及安排手册 第III部 文件 (1)每艘船均须备有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标准的程序及安排手册。 (2)如船舶为香港船舶,上述手册须获处长批准;但如船舶的注册国为《1973/78年防污公约》的缔约成员国,则该手册须经该国政府或其代表批准。 (3)按照第(2)款获批准的手册须当作为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标准。 (4)程序及安排手册须存放于船上一处可供随时查阅的地方。 (5)程序及安排手册须─ (a)(如船舶为香港船舶)为英文本; (b)(如船舶为在香港营运的船舶)为中文本及英文本;及 (c)(如船舶为任何其他船舶)为英文本或法文本,或包括英文译本或法文译本。 第413B章 第20条货物纪录簿 (1)每艘船均须备有采用《1973/78年防污公约》附件II附录IV所指明的格式的货物纪录簿;如属在香港营运的船舶,则该纪录簿的格式须按处长所指明者而作出若干修改。 (2)每当就任何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以下任何作业,货物纪录簿内须就每个受作业影响的液舱作出该作业的纪录─ (a)装载货物; (b)货物的船内转驳; (c)卸下货物; (d)将货油舱清洁; (e)为货油舱加压载; (f)将来自货油舱的压载排放; (g)将残余物弃置入接收设施; (h)按照第5、11、13、14或16条将残余物排放入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