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他在收到化学废物时同时收到就该等废物而已填妥的运载纪录;及 (c)他信纳在当时的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运载纪录所指的化学废物符合该运载纪录上记录的详情。(2)接收站经理─ (a)须在第25条所提述的运载纪录及其副本上─ (i)将运载纪录所规定须由接收站经理提供的详情或资料予以记录;及 (ii)就其所接收的废物乃与运载纪录上记录的详情相符合一事(若其如此信纳)作出核证;及(b)须遵从运载纪录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规定。(3)接收站经理须将按第(2)款规定填妥的运载纪录副本递交予废物收集者。 (4)接收站经理没有遵从─ (a)第(1)或(2)款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或 (b)第(3)款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27条从接收站移交废物 (1)凡接收站接收的化学废物须予移交,接收站经理须为此项移交而雇用废物收集者提供服务,并须遵从第22条内有关废物产生者的规定。 (2)依据第(1)款的规定而受雇用的废物收集者,须遵从第23、24或25条所指明的关于由废物收集者运输或送交化学废物的规定。 (3)凡化学废物由一个接收站移交予另一个接收站,负责接收化学废物的接收站经理或任何获授权在接收站接收化学废物的人,须遵从第26条所指明的有关接收站经理的规定。 (4)任何─ (a)第(1)款所提述的接收站经理,没有─ (i)根据该款的规定雇用废物收集者提供服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及 (ii)遵从根据第(1)款须由他遵从的第22条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第22条就没有遵从该等规定而订明的罚款及监禁;(b)第(2)款提述的废物收集者,没有遵从根据第(2)款须由他遵从的第23、24或25条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第23、24或25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就没有遵从该等规定所订明的罚款及监禁;及 (c)接收站经理或第(3)款提述的任何其他人,没有遵从根据第(3)款须由他遵从的第26条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可处以第26条就没有遵从该等规定所订明的罚款及监禁。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28条运载纪录及其副本的保留 (1)任何─ (a)根据第23(3)条获递交运载纪录副本的人; (b)根据第26(3)条获递交运载纪录副本的废物收集者; (c)根据第26(2)条填妥运载纪录的接收站经理,自其获递交或填妥(视属何情况而定)运载纪录起计的至少12个月期间,各须分别保留该运载纪录副本及正本,并须在被要求将之提供给署长时,将之提供给署长。(2)任何人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29条署长要求资料的权力 (1)署长可规定废物产生者,化学废物管有人或保管人,废物收集者或接收站经理,按署长所决定的形式和在署长所决定的时间内,向署长提供任何有关由该废物产生者产生的、或由该废物产生者或其代表委托给废物收集者的、或由该废物收集者收集的、或由该接收站经理或其代表接收的(视属何情况而定)化学废物的资料。 (2)任何人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0条提供书面程序 第VI部 预防危害公众生及污染的措施 (1)废物产生者须─ (a)拟备及提供书面程序,以便在处理及贮存化学废物过程中一旦引起或由处理及贮存化学废物而引起溅溢、漏出或意外等紧急情况时可供遵从;及 (b)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已获得足够的指示及训练,以执行该等程序。(2)废物产生者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1条署长的权力 (1)凡署长认为任何贮存的化学废物相当可能威胁公众生或安全,或导致污染,则可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贮存废物的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将该等化学废物移至或促使移至其所指明的一个特定设施或某一类别或种类设施,并且须令署长信纳该等规定已获遵从。 (2)任何人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2条就公众卫生及安全而订的预防措施 (1)在不损害根据本规例任何其他条文而施加的任何特定职责或规定下,任何人─ (a)在贮存、收集、运输、接收、移交、处置、输入或输出或以其他形式搬运化学废物时,须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对公众生或安全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或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 (b)不得以违反本规例或以会对公众生或安全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的方式,处理或处置化学废物。(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