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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54C章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

[接上页]

  其他未指明的矿物油
  
  其他未指明的药物及医药
  
  非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油漆
  
  砷化合物
  
  除害剂(根据《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a)条提述的登记册所界定的除害剂)
  
  硒化合物
  
  钒化合物
  
  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硫化物
  
  氰化物
  
  硼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铊及其化合物
  
  铜化合物
  
  银化合物
  
  钡化合物
  
  锌化合物
  
  锑及其化合物
  
  润滑引擎的矿物油
  
  锡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
  
  磷化合物(磷酸盐除外)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酸、碱及腐蚀性化合物
  
  甲酸,以重量计超过10%
  
  次氯酸钠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次氯酸钾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其他未列明的酸或酸性溶液,酸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硝酸量超过5%
  
  其他未列明的碱或碱性溶液,碱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氢
  
  氧化纳量超过1%
  
  氟硼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氨水,以重量计超过10%
  
  高氯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氢氟酸,以重量计超过0.1%
  
  氢氧化钠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氢氧化钾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硫酸,以重量计超过5%
  
  硝酸,以重量计超过5%
  
  铬酸,以重量计超过1%
  
  醋酸,以重量计超过10%
  
  磷酸,以重量计超过5%
  
  双氧水,以重量计超过8%
  
  盐酸,以重量计超过5%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附表2有关标识的规定
  
  [第12条]
  
  第1部
  
  化学废物标识的设计
  
  第2部
  
  标识的大小
  
  容器的容量
  
  标识的大小
  
  不超过50升
  
  不小于90毫米x100毫米
  
  在50至450升之间
  
  不小于120毫米x150毫米
  
  450升以上
  
  不小于180毫米x200毫米
  
  第3部
  
  须在标识上显示的详情
  
  1.有关废物产生者的姓名/名称、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
  
  2.衍生化学废物的原来物质的化学名称或普通名称。
  
  3.化学废物的分类(废物种类及废物代号)。
  
  4.适当的危险符号,符号的大小已在注1中指明。
  
  5.提示接触/暴露化学废物或在其他方面涉及化学废物会引起的危险的陈述。
  
  6.就化学废物所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7.标明英文字样“CHEMICAL WASTE”及中文字样“化学废物”,字样大小已在注2中指明。
  
  注∶1.本部中任何符号的大小均不得小于标识面积的1/10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500平方毫米。
  
  2.英文字样“CHEMICAL WASTE”及中文字样“化学废物”合占面积不得小于标识面积的1/20。
  
  第4部
  
  标识上的符号
  
  ClassificationSymbol
  
  ClassificationSymbol
  
  危险分类符号
  
  危险分类符号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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