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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他未指明的矿物油 其他未指明的药物及医药 非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油漆 砷化合物 除害剂(根据《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a)条提述的登记册所界定的除害剂) 硒化合物 钒化合物 卤化有机溶剂及化合物 硫化物 氰化物 硼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铊及其化合物 铜化合物 银化合物 钡化合物 锌化合物 锑及其化合物 润滑引擎的矿物油 锡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 磷化合物(磷酸盐除外) 镉及其化合物 镍及其化合物 酸、碱及腐蚀性化合物 甲酸,以重量计超过10% 次氯酸钠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次氯酸钾溶液,以重量计,含活性氯超过5% 其他未列明的酸或酸性溶液,酸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硝酸量超过5% 其他未列明的碱或碱性溶液,碱度相等于以重量计含氢 氧化纳量超过1% 氟硼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氨水,以重量计超过10% 高氯酸,以重量计超过5% 氢氟酸,以重量计超过0.1% 氢氧化钠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氢氧化钾溶液,以重量计超过1% 硫酸,以重量计超过5% 硝酸,以重量计超过5% 铬酸,以重量计超过1% 醋酸,以重量计超过10% 磷酸,以重量计超过5% 双氧水,以重量计超过8% 盐酸,以重量计超过5%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附表2有关标识的规定 [第12条] 第1部 化学废物标识的设计 第2部 标识的大小 容器的容量 标识的大小 不超过50升 不小于90毫米x100毫米 在50至450升之间 不小于120毫米x150毫米 450升以上 不小于180毫米x200毫米 第3部 须在标识上显示的详情 1.有关废物产生者的姓名/名称、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 2.衍生化学废物的原来物质的化学名称或普通名称。 3.化学废物的分类(废物种类及废物代号)。 4.适当的危险符号,符号的大小已在注1中指明。 5.提示接触/暴露化学废物或在其他方面涉及化学废物会引起的危险的陈述。 6.就化学废物所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7.标明英文字样“CHEMICAL WASTE”及中文字样“化学废物”,字样大小已在注2中指明。 注∶1.本部中任何符号的大小均不得小于标识面积的1/10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500平方毫米。 2.英文字样“CHEMICAL WASTE”及中文字样“化学废物”合占面积不得小于标识面积的1/20。 第4部 标识上的符号 ClassificationSymbol ClassificationSymbol 危险分类符号 危险分类符号 (1992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