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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354C章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

[接上页]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3条批予废物处置牌照的情况
  
  第VII部
  
  废物处置牌照
  
  发牌当局不得就化学废物的处置而根据本条例第21(4)条批予废物处置牌照,除非发牌当局信纳与申请发牌有关的土地或处所配备废物处置设施,能够─
  
  (a)一天内处置总量不少于1000升或1000千克的废物;
  
  (b)在化学废物产生的地方作为就地处置化学废物的设施并且免除移动化学废物,从而减低化学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或
  
  (c)以任何其他对环境有益的方式处置化学废物。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4条不损害《危险品条例》的条文
  
  第VIII部
  
  杂项
  
  本规例的条文并不损害《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根据该条例而订立的任何规例。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5条豁免
  
  (1)任何属住户废物的化学废物均获豁免,不在下述废物之列─
  
  (a)须根据本条例第17条就其发出通知的废物;及
  
  (b)本规例内任何其他规定适用的废物。(2)署长如信纳批予豁免遵从本规例或本规例的任何规定乃为合理者,可自行决定或因应申请而作出此举。
  
  (3)对于根据第(2)款而批予的豁免,署长可附加其认为合理的条件。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6条表格
  
  署长可以其决定的形式,指明任何为施行本规例而需要的表格。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7条提供虚假资料的罪行
  
  任何人─
  
  (a)就有关处置化学废物的安排或其他方面而在运载纪录上或在为施行本规例而指明的任何表格上根据本规例而提供任何资料或详情时,作出其知道在要项上是不正确的陈述或估计,或罔顾后果地在要项上作出其知道是不正确的陈述或估计,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或罔顾后果地遗漏任何要项;或
  
  (b)为施行本规例,将任何其知道是不正确的事情核证为正确,或罔顾后果地将任何不正确的事情核证为正确,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8条持续罪行
  
  任何人如被定犯有本规例所订的罪行,而该罪行属持续罪行,则该人除须接受根据有关条文所施加的处罚外,尚须就该罪行持续期间每天另处罚款$10000。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第39条免责辩护
  
  (1)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a)对于以下罪行─
  
  (i)第6条所订的罪行;
  
  (ii)第III部所订的罪行;或
  
  (iii)第21条所订的罪行;或(b)如该法律程序是针对接收站经理没有根据第27(1)条的规定雇用废物收集者提供服务的,被控者如证明其没有遵从有关规定是因为有紧急情况,且他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未有遵办事告知署长,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a)对于以下罪行─
  
  (i)第IV部所订的罪行;或
  
  (ii)第22、23、24、25、26或28条所订的罪行;或(b)如该法律程序是根据第27条针对─
  
  (i)接收站经理没有遵从第22条的任何规定的;
  
  (ii)废物收集者没有遵从第23、24或25条的任何规定的;或
  
  (iii)接收站经理或任何获其授权的人没有遵从第26条的任何规定的,被控者如证明其没有遵从有关规定是因为有紧急情况,且他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未能遵办事告知署长,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3)在就第24(2)条所订的罪行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废物收集者如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及应尽的努力以送交化学废物,而未能送交该等化学废物是由于非其所能控制的情况所致,且他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未能送交一事告知署长,则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4)在本条中,“紧急情况”(emergency) 指─
  
  (a)涉及任何易反应的或高度易燃的化学品的火警,或涉及任何发出剧毒雾气的化学品的火警;或
  
  (b)基于安全理由需要立即安排移去和处置废物的任何事件。
  
  (1992年制定)
  
  第354C章 附表1物质及化学品
  
  [第3、4及5条]
  
  A部
  
  二氧
  
  石棉
  
  任何《抗生素条例》(第137章)适用的物质
  
  多氯联苯
  
  危险药物(《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界定的危险药物)
  
  其他未指明的第2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6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9类危险品
  
  毒药(第I部)(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界定的毒药) (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
  
  氧芴
  
  除害剂(《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b)条提述的登记册所界定的除害剂)
  
  有机汞化合物
  
  有机铅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含铬的固体制革废料
  
  其他未指明的第3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4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5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7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8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第10类危险品
  
  其他未指明的铬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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