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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现宣布─ (a)第(1)(i)款并不阻止属售卖令标的之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或任何少数份数拥有人─ (i)在有该地段的购买者之前;及 (ii)将其各自在该地段的一切或部分产业权、权利或权益(并属其有权转让的)转让;(b)凡受托人行使根据第(1)(i)款归属予他的转让该地段的一切产业权、权力或权益的权力,则就所有目的而言,该项转让的效力及作用须犹如该项转让是由该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及少数份数拥有人所签立的一样。(6)有关地段的购买者在他成为该地段的购买者当日之后的14日内,必须以书面通知地政总署署长他已成为上述拥有人。 第545章 第8条对地段的购买者的保障 (1)凡有属某项售卖令标的之地段售卖,则─ (a)在该地段的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时,任何前拥有人(包括该前拥有人的受让人及遗产代理人)在该地段或之上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权利,除在该命令指明(如有指明的话)的范围内,立即绝对终止; (b)在按照审裁处在指示中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并即使在任何租契的条款或《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的条文另有规定的情况下─ (i)凭借本条并就所有目的而言,在该地段上任何物业的租客如属凭借在有关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之前已订立的租契而成为该等租客,则自该地段的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之日起,该租客的租赁即当作已在该日终止;及 (ii)在该日之后的6个月届满后,该购买者有权取回有关物业在空置情况下的管有,而有关租客必须交回有关物业在空置情况下的管有。(2)凡有任何租赁凭借第(1)(b)(i)款的施行而终结,则该租赁所关乎的地段的购买者须在他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当日之后的14日内,安排以中、英两种语文将附表4指明的通告送达该租赁所关乎的租客,送达方式须为将该通告留给在该租客所居住、并与该租赁有关的物业内的一名成年占用人。 (3)在不抵触第(4)及(5)款的条文下,第4(6)条提述的赔偿令可关乎─ (a)(i)须由有关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支付予第(1)(b)款所提述、并关乎在该地段上而由多数份数拥有人在紧接于该地段的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之前所拥有的任何物业的租契中的租客的赔偿(而不论该名多数份数拥有人是否该购买者); (ii)须由有关地段的少数份数拥有人支付予第(1)(b)款所提述、并关乎在该地段上而由少数份数拥有人在紧接于该地段的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之前所拥有的任何物业的租契中的租客的赔偿(而不论该名少数份数拥有人是否该购买者);(b)参照《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的条文(不论该等条文是否经在有关命令中所指明的变通)而厘定的赔偿。(4)在不影响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审裁处可─ (a)考虑租客就应否付予租客任何赔偿及(如付赔偿的话)赔偿款额而作出的申述(如有的话); (b)在厘定任何该等赔偿时,考虑凭借第(1)(b)(ii)款的施行而给予租客的利益(如有的话)。(5)如任何租契是在有关地段的售卖令作出当日或之后订立的,则无须就该租契而向租客付予本条例下的赔偿。 (6)在本条中─ “前拥有人”(prior owner) 就某地段而言─ (a)指先前拥有该地段的不分割份数的人; (b)不包括购买该地段的购买者;“租契”(lease) 包括为出租、承租任何处所而以口头或书面订立的协议,不论如何称述; “权利”(rights) 就某地段的前拥有人而言,指所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权利─ (a)凭借该名前拥有人对该地段的不分割份数的拥有权而可行使;及 (b)影响有关地段的。 第545章 第9条指明条件当作政府租契中的条件等 附表3指明的每项条件均当作为属有关售卖令标的之地段的政府租契中的条件,据此,任何该等条件如遭违反,政府即有权根据和按照《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重收该地段。 第545章 第10条费用及收益的分摊基准 (1)根据某项售卖令委任的受托人所招致的拍卖开支或第5(1)(b)条提述的其他售卖地段的方式的开支─ (a)在并无购买有关地段的购买者的情况下,须由该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悉数支付;及 (b)在有购买有关地段的购买者的情况下,须由该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及少数份数拥有人按附表1第3部指明的分摊基准支付。(2)依据第(1)款而须由该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或任何少数份数拥有人支付的开支,可由上述受托人从分摊予该名拥有人的该地段买价的按金部分中扣除。 (3)以下项目须按附表1第3部指明的基准,在属售卖令标的之地段的多数份数拥有人与少数份数拥有人之间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