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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45章 第13条附表的修订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2、3或4。 第545章 第14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5章 第15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5章 附表1估值报告、已提出申请的通知及售卖收益的分摊 [第2(2)、3、10及13条] 第1部 估值报告 在提出本条例第3(1)条所指的申请当日之前的3个月内拟备并列明有关地段上各物业的评估市值的估值报告,而该市值的评估是符合以下说明的─ (a)以该物业在空置的情况下作根据; (b)在犹如该地段不会能够作为某项售卖令的申请的标的之情况下作出;及 (c)并无顾及该物业或该地段的重新发展潜力。 第2部 已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br / br / 条例》(第545章)申请售卖位 于..............的..............地段的通告 现通知占用上述地段任何部分的人士,已有一项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第3(1)条而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的申请,请求土地审裁处作出命令饬令为重新发展而售卖上述地段。 请注意:如土地审裁处作出该项售卖令,则土地审裁处可─ (a)在上述地段上任何物业的租客(包括分租租客)的租赁是藉《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的施行而终止的情况下,饬令向该租客付予赔偿;及 (b)考虑该租客就应否向其付予赔偿及(如付赔偿的话)赔偿款额而作出的申述(如有的话)。 第3部 将售卖地段所得收益分摊的基准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按照在有关的第3(1)条所指申请中,对有关地段的每名多数份数拥有人及该地段的每名少数份数拥有人各自的在该地段上的物业所评估的价值而按比例分摊。 (b)在以下情况下─ (i)有本条例第4(1)(a)(i)条所提述的争议而引致该等评估价值经更改;或 (ii)如有根据第4(1)(a)(ii)条要求多数份数拥有人使审裁处信纳该条提述的事项,并因而引致该等评估价值经更改,则按照经如此更改的上述评估价值而按比例分摊。 第545章 附表2规限地段拍卖的条件 [第5(1)及13条] 1.须以符合以下说明的广告将有关拍卖通知公众─ (a)在─ (i)行销于香港的中文报章(以中文刊登)及英文报章(以英文刊登)最少各一份刊登;及 (ii)紧接该项拍卖的日期前3个星期内的每个星期中最少刊登各一次;及(b)述明─ (i)属该项拍卖标的之地段,是依据本条例所指的售卖令而售卖的; (ii)该地段的购买者及其所有权继承人会受附表3指明的条件及该售卖令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规限; (iii)可在何处及何时取得或查阅该售卖令文本及该等指示的文本;及 (iv)该项拍卖的日期、时间及地点。2.属拍卖标的之地段须设底价,而该底价须─ (a)顾及该地段本身或(如属上述拍卖标的之地段关乎2个或多于2个地段)该等地段本身的重新发展潜力;并 (b)获审裁处批准。 第545章 附表3规限地段购买者及其所有权继承人的条件 [第7、9及13条 及附表2] 1.该地段须予重新发展,而该项重新发展─ (a)除(b)段另有规定外,须于审裁处在该地段的售卖令中指明、并在购买该地段的购买者成为该地段的拥有人当日之后6年内届满的限期内建成至适宜占用; (b)须于审裁处应该地段的购买者或其所有权继承人的申请而批准的额外限期内建成至适宜占用。 第545章 附表4地段上各物业的租赁已予终止的通告 [第8(2)及13条] 现通知在..................................................................................................[填上地段购买者成为地段拥有人的日期]之前已订立而关乎本地段上任何物业的租赁的租客(包括分租租客),依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第8(1)(b)条─ (a)所有上述租赁已于上述日期终止;及 (b)在上述日期之后的6个月届满后,该购买者有权取回所有上述物业在空置情况下的管有,而上述租客必须交回该等物业在空置情况下的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