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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七)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八)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十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一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的贷款,如果经营行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放贷款的申报材料中注明,上级行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审批,有权审批行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经营行在贷款发放的当日根据批复确定贷款类别进行微机录入。 第十三条 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一般操作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超权限上报)→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现有档案资料。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的准备工作。 (二)补充完善资料。客户部门要深入贷款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补充完善现有资料,并进行微机录入。 (三)填制分类认定表。客户部门要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并填制分类认定表。 (四)确定初分结果。由客户部门负责人组织分析讨论,初步确定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六)贷审会审议。贷审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 (七)审批。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超过本行权限的贷款分类签署意见后,逐级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八)调整分类结果。经营行客户部门要根据审批结果和上级行的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及时登记信贷台账和进行微机录入。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信贷业务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