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上级行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有关行限时改正。经上级行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检查(监管)单位所在行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通知书的形式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该调整结果的真实性由上级行检查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对外披露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有关资料应符合我行规定。 第八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管理部门牵头,客户、会计、审计、风险资产管理、法律事务、科技、国际业务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职责。客户部门包括公司、机构、个人、银行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不良资产经营等业务部门。 (一)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分类认定表,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录入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系统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客户部门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超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向客户部门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风险分类的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上级行。 (七)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 (八)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职责: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做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十四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下级行完成。 第四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的开发和完善,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应用系统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外汇贷款风险分类中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指导和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外汇贷款的分类形态。 (三)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外汇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确。 |